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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防火防爆“十不准”

    2020-09-15    标签: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:安全管理网

    1、不准在生产装置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物品进入生产厂区。

    2、不准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,严禁在生产厂区内随意用火。

    3、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内工作。

    4、不准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、易爆区工作。

    5、不准用汽油、易挥发性溶剂油擦洗设备及地面等。

    6、不准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、罐区及易燃、易爆区。

    7、不准就地排入易燃、易爆物料和危险化学品。

    8、不准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。

    9、不准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消防设施或损坏消防设施。

    10、不准损坏厂区内各类防爆设施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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